学校基建工程合同管理办法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5-06-15   浏览次数:200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我校基本建设合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住房与城乡建设部、省、市及学校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基建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基建合同的范围

  学校授权基建处为一方当事人与社会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订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基建工程合同主要包括两类:

  (一)基建工程施工合同:各类土建施工合同、各类专业安装工程施工合同、材料和有关设备采购合同、供电、水、汽合同等;

  (二)技术服务合同:勘察合同、环评合同、可行性研究合同、设计合同、建设监理合同、招标代理合同、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编制合同等。

  第二条基建合同的订立

  (一)基建合同的起草与审核

  1.基建合同由后勤管理处(基建办)负责起草。基建合同的主要条款内容必须与招标文件相一致。基建合同原则上须采用国家有关部门制订的示范标准文本。

  2.5万元以下的基建合同由后勤管理处研究、确定;5万元及以上的基建合同由学校基建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审定。

  (二)基建合同的签署与备案

  1. 基建合同由基建处代表学校签订。签订后的基建合同分别送纪委(审计)、财务部门各一份备案。

  2. 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规定需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基建合同,由基建处负责办理备案。

  第三条基建合同的履行与监督

  1.履行:基建合同订立后,由后勤管理处(基建办)代表学校或受相关委托建设单位负责履行合同。

  2.付款:后勤管理处负责、按学校基建工程款结算支付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工程款支付手续;财务部门负责按照基建合同约定和学校有关文件规定,办理基建合同款的支付。

  3.监督:校纪委(审计)负责对基建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4.归档:所有基建合同正本由后勤管理处负责归档,工程竣工后移交校档案馆保存。

  第四条附则

  1.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2.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