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基建工程款支付及结算办法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5-06-15   浏览次数:318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基建管理工作,规范基建工程款支付和结算程序,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基建工程款支付,是指工程施工合同的进度款及其他基建合同约定的中间过程付款。

  本办法所称基建工程款结算,是指工程施工合同的竣工结算及其他基建合同的尾款结算。

  第二条 基建工程款支付依据

  基建工程款的支付,以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相关(补充)协议,实际工程进度及跟踪审计结果为依据。

  第三条 基建工程款支付途径与程序

  1.基建工程施工合同的进度款:施工单位根据已完成的工程量,按规定格式填写工程款支付申请表,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字,跟踪审计人员签字并加盖其单位印章,甲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后勤管理处(基建办)公章确认。施工单位经办人填写付款凭证,经基建经办人审核后,送纪委(审计)审核加盖审计审核专用章后,由后勤管理处(基建办)主管领导签字,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到财务部门办理支付手续。一次支付额度超过50万元的,还须报主管校领导签字后方可付款。

  2.其他基建合同的中间过程付款:由合同履约方(乙方)根据合同约定,提出书面付款申请,到后勤管理处(基建办)办理相关手续,后勤管理处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相关(补充)协议的约定进行核准,后勤管理处主管领导签字,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到财务部门办理支付手续。一次支付额度超过50万元的,还须报主管校领导签字后方可付款。

  3.财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确认手续完备后,方可办理基建工程款支付。

  第四条 基建工程款申请程序

  1.合同履约方(乙方)应确定专人负责办理相关工程款项的支付,领款人应持以下有效证件及资料到甲方指定的财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1)企业的有效证明及企业法人签字的委托函;

  (2)领款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开户行及账号;

  (4)中标通知书、项目合同或(补充)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

  2.领款人办理备案手续完毕,由财务部门发给工程款支付登记本。

  3.合同履约方(乙方)到后勤管理处(基建办)办理工程进度款支付手续时,应携带支付申请表、工程款支付登记本、工程专用发票办理审批手续。

  4.合同履约方(乙方)变更领款人时,应重新到后勤管理和财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五条 基建工程款的竣工结算

  1.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在合同要求的期限内编制工程结算书,并把相关工程结算资料装订成册后报送后勤管理处,经基建处核准后送审计部门安排审计。

  2后勤管理处依据工程合同、审计部门提供的工程终审报告(原件),编制“工程结算明细表”,经与财务部门核对无误后,后勤管理处审核确认,作为工程竣工结算付款依据。

  3.工程保修款依据合同或(补充)协议规定的期限及金额进行留置。保修期满后,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经使用单位后勤管理核准在保修范围内项目全部修复后,办理工程保修款最终结算手续。工程保修款支付必须报分管校领导审批,一次支付额度超过50万元的,还须报主管校领导签字后方可付款。

  第六条 其他基建合同的尾款结算

  1.合同履约方(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了合同,经基建处组织验收、审核合格后,合同履约方(乙方)根据合同约定,提出尾款结算申请。

  2.后勤管理处对合同履约方(乙方)的尾款结算申请进行审核确认,并与财务部门核对无误后,作为基建合同尾款结算的付款依据。基建处主管领导签字后到财务部门办理结算手续。一次支付额度超过50万元的,须报分管校领导签字后方可付款。

  第七条 附则

  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会同后勤管理处、纪委(审计)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