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工作人员廉政规定
发布人:邹明  发布时间:2015-06-15   浏览次数:130

1、不准泄露建设工程尚未公开的事项及招标过程中需要保密的事项。

2、不准以任何形式向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收受和索要回扣、中介费、好处费。

3、不准接受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及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4、不准借用和使用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通讯工具和交通工具。

5、不准参加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和娱乐活动。

6、不准要求和接受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为其装修住房、旅游、出国等提供方便。

7、不准向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介绍家属、子女或者亲友到对方工作。

8、不准参与与建设有关工程的投标活动及为施工单位进行工程预、决算。

9、不准在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兼职和领取兼职报酬。

10、不准向建设工程承包单位推荐、介绍分包队伍、建筑材料和设备。